定公卷二十五(起元年,尽五年)

    定公卷二十五(起元年,尽五年) (第1/3页)

    《释文》:何以定公为昭公子,与《左氏》异。



    元年,春,王。定何以无正月?据庄公虽不书即位,犹书正月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据庄”至“正月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即庄元年经云“元年,春,王正月。三月夫人孙于齐”是也。案庄公之经,上有正月,下有三月。今定公亦下有三月,而上无正月,故据之。若然,案隐公之经亦云“元年,春,王正月”,下云“三月,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”,亦是上有正月,下有三月,而不据之者,正以隐公所承,不薨于外,且欲让桓,位非已有,与定公不类,宁得据之?其闵、僖之属,虽承弑君之后,其所承者,皆在位见弑,元年之下复无三月之文,与定不同,故不据之。然则桓公戕于齐,昭公卒于外,亦是不类而得据之者,正以昭公失道,为臣所逐,终死于外,耻与桓同,故据之耳。



    正月者,正即位也。本有有正月者,正诸侯之即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本有”至“即位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案隐元年传云“何言乎王正月?大一统也”,何氏云“统者,始也,总系之辞。夫王者始受命改制,布政施教於天下,自公侯至於庶人,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,莫不二系於正月,故云政教之始”。以此言之,似书正月者,为大一统也。而言本有正月者,正诸侯即位者,兼二义故也。何氏云自公侯以下皆系正月,即是正月者,正诸侯即位之义。



    定无正月者,即位后也。虽书即位於六月,实当如庄公有正月。今无正月者,昭公出奔,国当绝,定公不得继体奉正,故讳为微辞,使若即位在正月后,故不书正月。



    [疏]“定无正月者,即位后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谓定公行即位之礼在正月之后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虽书”至“正月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依经及传,正以定公即位在正月之后,故无正月,何氏更言“昭公出奔,国当绝,定公不得继体奉正”者,正以书正月,大一统也,明不但一即位而巳。且诸侯之法,礼当死位,而昭公不君,弃位出奔,终卒於外,为辱实甚,论其罪恶,君臣共有,故知鲁国之当绝矣,是以何氏消量作如此注。故讳为微辞者,谓经与传直作无即位,故无正月之义。其定公当绝之文没而不见,故谓微辞尔。



    即位何以后?据正月正即位。昭公在外,昭公丧在外。得入不得入,未可知也。为未可知?据巳称元年。



    [疏]“得入不得入,未可知也”者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谓昭公之丧在外,得入不得入未可知,不谓据定公之身也。其实定公先在于内,是以上文巳称元年矣。但以君丧未入,未得正行即位礼,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,而《左氏》以为丧及坏隤,公子宋乃先入者,何氏所不取之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据巳称元年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谓巳称元年春,似行即位之礼讫,何言昭公之丧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?而即位后乎?



    在季氏也。今季氏迎昭公丧而事之,定公得即位;不迎而事之,则不得即位。



    [疏]“在季氏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定公是时虽以先君之丧未入,未行即位之礼,其实为君之道巳成,是以上文得称“元年,春”矣。但犹微弱,不敢逆其父丧,故云在季氏也。



    定、哀多微辞。微辞,即下传所言者是也。定公有王无正月,不务公室,丧失国宝;哀公有黄池之会,获麟,故总言多。



    [疏]“定哀多微辞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定、哀二君,微辞有五,故谓之多,不谓馀处更有所对。若然,昭与定、哀同是太平之世,所以特言定、哀者,昭公之篇无微辞之事,宁可彊言之乎?



    ○注“微辞”至“是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谓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,则未知巳之有罪焉尔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定公”至“正月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得为微辞者,实为昭公出奔国当绝,定公不得继体奉正,故无正月。如似即位在正月之后,是以无正月然,故得谓之微辞。



    ○注“不务公室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下二年“夏,五月,壬辰,雉门及两观灾”,“冬,十月,新作雉门及两观”,传云“其言新作之何?脩大也”,注云“天灾之,当减损如诸侯制,而复脩大,僣天子之礼,故言新作以见脩大也”;“脩旧不书,此何以书?讥。何讥尔?不务乎公室也”,注云“务,犹勉也。不务公室,亦可施於久不脩,亦可施于不务如公室之礼,微辞也”。然则书其“新作雉门及两观”者,主讥其僣天子之礼,可施於久不脩治而录之,传云“不务公室”,亦得助成微辞之义也。○“丧失国宝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下八年冬“盗窃宝玉大弓”,传云“宝者何?璋判白”,注云“不言璋言玉者,起珪、璧、琮、璜、璋五玉尽亡之。传特言璋者,所以郊事天,尤重”也。“书大弓者,使若都以国宝书,微辞也”。谓之宝者,世世宝用之辞也。然则特书大弓者,欲通谓之宝,宝即大弓,是可以世世传保而珠玉之,故谓之宝玉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哀公”至“言多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黄池之会者,即哀十三年夏,“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”,传云“吴何以称子?吴主会也。吴主会,则曷为先言晋侯,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。其言及吴子何?会两伯之辞也。不与夷狄之主中国,则曷为以会两伯之辞言之?重吴也。曷为重吴?吴在是,则天下诸侯莫敢不至也”,彼注云“以晋大国,尚犹汲汲於吴,则知诸侯莫敢不至也。不书诸侯者,为微辞,使若天下尽会之,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”是也。其获麟者,即哀十四年“春,西狩获麟”是也,实为圣汉将兴之瑞,周家当灭之象。今经直言获麟,不论此事,若以麟来,周王更欲中兴之兆,得谓之微辞矣。



    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,读谓经,传谓训诂,主人谓定公。言主人者,能为主人皆当为微辞,非独定公。则未知已之有罪焉尔。此假设而言之,主人谓定、哀也。设使定、哀习其经而读之,问其传解诂,则不知已之有罪。於是此孔子畏时君,上以讳尊隆恩,下以辟害容身,慎之至也。



    [疏]“主人”至“焉尔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主人习其读,谓习其经而读之也。云而问其传者,谓问其夫子口授之传解诂之义矣。云则未知已之有罪焉尔者,焉尔犹於是,读其微辞,意指难明,虽问解诂,亦未知已之有罪乎《春秋》。假令读定元年经,而问其传之解诂云“定何以无正月?正月者,正即位也。定无正月者,即位后也”,则无以知其国当绝,定公不得继体奉正之义;假令读定公二年经云“新作雉门及两观”,而问其传之解诂云“脩书不书,此何以书?讥。何讥尔?不务乎公室也”,正以久不脩理,不以公室为急务,故书之,无以知其僣天子是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此假设而言”至“於是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当尔之时未有《春秋》。故知主人习其经而读之者,假设而言之也。既未有《春秋》,而彊言主人,故云此假设而言之。云主人谓定、哀者,正以上言“定、哀多微辞”,下文即言“主人习其读”,故知此主人者,宜指定、哀言之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此孔子”至“之至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此时君者,还指定、哀也。孔子作《春秋》当哀公之世,定没未几,臣子犹存,故亦畏之,为之讳恶恩隆於定、哀,故曰上以讳尊隆恩也;若不回避其害,则身无所容,故曰下以辟害容身也。尊君卑已,故生上下之文耳。其传未行,口授弟子,而作微辞以辟其害,亦是谨慎之甚,故此曰慎之至也。



    三月,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。仲几之罪何?据言于京师,成伯讨辞,知有罪。○几,本或作“讥”。



    [疏]“仲几之罪何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上言晋人似非伯讨言于京师,是伯讨之文,与夺未明,故难之。



    不蓑城也。若今以草衣城是也。礼,诸侯为天子治城,各有分丈尺,宋仲几不治所主。○不蓑,素戈反,一或作“蓑”,一或音初危反。衣,于既反。为天,于伪反,下“善为”同。



    [疏]“不蓑城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谓不以蓑苫城也。《公羊》之义,以为昭三十二年“城成周”者,既是城讫,故於此处责其不蓑而巳,不似《左氏》方始欲城耳。



    ○注“蓑若今以草衣城是也”。衣,读如衣轻裘之衣。



    ○注“礼诸”至“主者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正以宋人不治所主者,晋人执而归之于京师,得为伯讨之文,故知礼有分丈尺之法,不谓更存礼文。



    其言于京师何?据城言成周,执不地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据城言成周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即昭三十二年“冬,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”以下,“城成周”是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执不地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谓《春秋》上下,大夫见执,例不举地,即下六年“秋,晋人执宋行人乐祈黎”;七年秋,“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”之属是也。若然,成十六年“九月,晋人执季孙行父,舍之于招丘”,彼传自有解;“执未可言舍之者,此其言舍之何?仁之也。曰在招丘,悕矣”,注云“悕,悲也。仁之者,若曰在招丘可悲矣。闵录之辞”;“执未有言仁之者,此其言仁之何?代公执也”是也。



    伯讨也。大夫不得专执,执无称名氏,见伯讨例,故地以京师,明以天子事执之,得伯讨之义。○见,贤遍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之义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下传云“大夫之义,不得专执也”,故云大夫不得专执。若诸侯执人,即僖四年传云“称侯而执者,伯讨也;称人而执者,非伯讨也”。若其大夫不得专执,故其执人之时,无称名氏,见伯讨例,虽无其例,其执之有理,宁得不作其文,是故地以京师,明以天子事执之,见其得伯讨之义也。



    伯讨则其称人何?据城称名氏,诸侯伯执不称人也。复发此难者,弟子未解,嫌大夫称人相执,与诸侯同例。○复发,扶又反,下皆同。难,乃旦反。解,音蟹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据城称名氏”云云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即昭三十二年“冬,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”以下,“城成周”是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诸侯伯执不称人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即僖四年传云“称侯而执者,伯讨也;称人而执者,非伯讨也”是也。若欲指经言之,即成十五年春,“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”是也。



    贬。故称人尔,不以非伯讨故。曷为贬?据晋侯伯执称人,以他罪举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据晋”至“罪举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即僖三十八年冬,“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”,传云“归之于者,罪巳定矣”,“此晋侯也,其称人何?贬,曷为贬?卫之祸,文公为之也。文公为之柰何?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,使其兄弟相疑,放乎杀母弟者,文公为之也”。然则彼乃晋文之执卫侯,实得伯讨之义,而称人者,正由文公恶卫侯太深,爱叔武太甚,故致此祸,是以贬之称人,故曰以佗罪举也。今此晋人执仲几,亦得为伯讨之义,而贬称人,故欲问其称人之状矣。



    不与大夫专执也。曷为不与?据伯讨。实与,言于京师是也。而文不与。文不与者,贬称人是也。文曷为不与?大夫之义,不得专执也。大夫不得专相执,辟诸侯也。不言归者,诸侯当决於天子,犯之恶甚,故录所归。大夫当决主狱尔,犯之罪从外小恶,不复别也。无例不在常书,又月者,善为天子执之。○别,彼列反。



    [疏]“文曷为不与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据实与,但何氏省文,不复言大夫之义不得专执,则其曰实与之何?上无天子,下无方伯,天下大夫有为无道者,力能执之则执之可也,异僖元年、二年“救邢”“城楚丘”之传者,正以诸侯相执,伯者之常事;大夫相执,例之所略,详尊略卑之义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别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正以僖二十八年冬,“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”;成十五年春,“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”,襄十六年春,“晋人执莒子、邾娄子以归”者,是诸侯相执,录其所归之文。所以然者,正以诸侯尊贵,当决於天子,若其犯之,其恶深大,故须录其归之所在,即执卫侯、曹伯归于京师,是其得正;执莒子、邾娄子以归其国者,失所明矣。彼注云“录以归者,甚恶晋也。有罪无罪,皆当归京师,不得自治之”是也。若然,案襄十九年春,“晋人执邾娄子”,亦是诸侯相执,而不录其所归者,正以会上执之,即会上释之,实无所归,宁得录之也?若执大夫,当於主狱之人耳。若其犯之,但为小恶,故从外小恶例,不复分别之也。若然,所见之世,录外小恶,而言从外小恶不复别之者,正谓时时录之,以见太平之世,诸夏小恶在治之限,文不尽录,故得然解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无例”至“执之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欲道《春秋》上下,更无大夫相执之义,即是无其比例,不在常书之限。今而书之,又书其月详录之,与诸侯相执同例者,善为天子执故也。知诸侯相执例书月者,正以襄十六年三月,“晋人执莒子、邾娄子”;十九年正月,“晋人执邾娄子”之属,皆书月故也。旧云此事所以无归于以归之例,正由大夫相执,不在当书故也。既不在当书而书月以执之者,善为天子执之故也。



    夏,六月,癸亥,公之丧至自乾侯。至自乾侯者,非公事齐不专,中去之晋,竟不见容,死于乾侯。



    戊辰,公即位。癸亥,公之丧至自乾侯,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?据癸亥得入巳可知。正棺於两楹之间,然后即位。正棺者,象既小敛夷於堂。昭公死於外,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,故示尽始死之礼。礼,始死于北牖下,浴於中霤,饭含於牖下,小敛於户内,夷於两楹之间;大敛於阼阶,殡於西阶之上,祖于庭,葬于墓,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。礼,天子五日小敛,七日大敛;诸侯三日小敛,五日大敛;卿大夫二日小敛,三日大敛,夷而绖,殡而成服,故戊辰然后即位。凡丧,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,童子、妇人不杖,不能病故也。○小敛,力验反,下皆同。北墉,音容,本又作“牖”。霤,力又反。饭,扶晚反。含,户暗反。阼,才故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正棺”至“故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《丧大记》云“小敛,主人即位于户内,主妇东面,乃敛。卒敛,主人冯之踊,主妇亦如之”,“彻帷,男女奉尸夷于堂,降拜”,郑注“夷之言尸也”,“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,孝敬之心。降拜,拜宾也”是也。云故示尽始死之礼者,示字亦有作“不”字者,误也。云礼,始死于北牖下者,即《丧大记》“疾病”,“寝东首於北牖下”是也。云浴於中霤云云者,即《坊记》云“子云‘宾礼每进以让,丧礼每加以远。浴於中霤,饭於牖下,小敛於户内,大敛於阼,殡於客位,祖於庭,葬於墓,所以示远也’”是也。而言夷于两楹之间者,即此传云“正棺于两楹之间”是也。云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者,何氏以意言之也;言此者,欲陈始死礼。云天子五日云云者,何氏差约古礼而言之,欲道始死之礼,五日大敛而殡,殡讫成服;今欲示尽始死之礼,故云公之丧癸亥日,至于丁卯,殡而成服,戊辰之日乃即位矣。云凡丧三日云云者,即《丧服四制》云“杖者何也?爵也。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:或曰担主,或曰辅病:妇人、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”是也。郑注《丧大记》云“三日者,死之后三日也。为君杖不同日,人君礼大,可以见亲疏也”,引之者,欲道丧入五日,嗣子、大夫授杖巳讫,可以即位正其臣矣。



    子沈子曰:“定君乎国,定昭公之丧礼於国。然后即位。”即位不日,此何以日?据即位皆不日。录乎内也。内事详录,善得五日变礼,或说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,故日。主书者,重五始也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详录”至“始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书日所以得变礼者,癸亥之日公丧,乃至戊辰之日然后君即位,象五日殡讫即位之礼,故录日以明之,言其变而合礼矣。



    秋,七月,癸巳,葬我君昭公。○九月,大雩。定公得立,尢喜而不恤民之应。



    立炀宫。炀宫者何?据十二公无炀公。○炀,馀亮反。



    [疏]“炀宫者何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正以《春秋》之内,更无炀公之称,而立其宫,故执不知问。



    炀公之宫也。春秋前炀公也。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。立炀宫,非礼也。不日嫌得礼,故复问立也。不日者,所见之世讳深,使若比武宫恶愈,故不日。



    [疏]“立者何”。解云:欲言是礼,不应言立;欲言非礼,复不书日,故执不知问。○“立者何”至“立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隐四年冬“卫人立晋”之下,传云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;成六年春“二月,辛巳,立武宫”之下,传云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。然则《春秋》之内,三发此文者,“公子晋”之下发之,是《春秋》之首;成六年“立武宫”之下发之,嫌立宫与诸侯异例;此复发之者,正以“立武宫”书日,此不书日,故同之。昭二十二年秋,“尹氏立王子朝”,不复发之者,从立晋之传可知。○“不日”至“立也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《春秋》之例,失礼於宗庙例书日,故此不日嫌得礼也。注言此者,正以成六年巳有此传,今复发之,故解云耳。○“不日”至“不日”。



    ○解云:例既书日,而不日者,正以当所见之世故也。若然,案庄二十三年“秋,丹桓宫楹”,何氏云“失礼宗庙例时”,与向说违者,盖失礼於鬼神例日,故隐五年“初献六羽”之下,何氏云“失礼鬼神例日”是也。若失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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