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八 文元年,尽四年

    卷十八 文元年,尽四年 (第1/3页)

    ◎文公○陆曰:“文公,名兴,僖公子,母声姜。《谥法》:慈惠爱民曰文。忠信接礼曰文。”



    [疏]正义曰:《鲁世家》文公,名兴,僖公之子,夫人声姜所生。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。《谥法》:慈惠爱民曰文。是岁,岁在降娄。



    【经】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。(无传。先君未葬,而公即位,不可旷年无君。)



    [疏]注“先君”至“无君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诸侯之礼,既葬成君。先君虽则未葬,既逾年矣,而君即位者,不可旷年无君故也。即位必於岁首,若岁首不行此礼,馀月不得行之,便是旷年无君,故虽则未葬,亦即行之。《释例》曰:“遭丧继立者,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,百官以序,故国史书‘即位’於策以表之。文公、成公先君之丧未葬,而书‘即位’,因三正之始,明继嗣之正,表朝仪以同百姓之心。此乃国君明分制之大礼,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,事毕然后反丧服也。虽逾年行即位之礼,名通於国内,必须既葬卒哭乃免丧,古之制也。”且引《顾命》康王之事以譬此者,彼是既殡,此是逾年,虽时不同,取其暂服吉服,事相似耳。《康王之诰》云:“王义嗣德,答拜。”彼始殡讫,即呼为王,知诸侯既殡,臣子亦呼为公,既尸其位,名号即成。但先君未葬,事犹听於冢宰,未得即成为君。八年八月,天王崩。九年春,毛伯来求金,传曰“不书王命,未葬也”。是逾年未葬,不得命臣出使,必待卒哭,乃免丧也。



    二月,癸亥,日有食之。无传。癸亥,月一日,不书朔,官失之。



    天王使叔服来会葬。叔,氏;服,字。诸侯丧,天子使大夫会葬,礼也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叔氏”至“礼也”。正义曰:四年“风氏薨”,五年“王使荣叔归含且赗,召昭公来会葬”,传曰“礼也”。夫人之丧,会葬为礼,知诸侯之丧,天子使大夫会葬为得也。苏氏云:“外卿来会葬不书,此书者,尊王使,故特书之。”传称“内史叔服”,内史於《周礼》为中大夫。大子大夫例书字,知叔,氏;服,字也。



    夏,四月,丁巳,葬我君僖公。七月而葬,缓。



    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。毛国,伯爵,诸侯为王卿士者。诸侯即位,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。僖十一年“王赐晋侯命”,亦其比也。○锡,呈历反。比,必利反,例也,又如字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毛国”至“比也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僖二十四年传有“原伯、毛伯”,杜云“原、毛,皆采邑”。此毛与彼计是一人,而注不同者,此毛当是文王之子封为畿外之国。於时诸侯无复有毛,或是世事王朝,本封绝灭。从此以后,常称毛伯,国名尚存,仍为伯爵,必受得采邑,为畿内诸侯,故注彼云“采邑”,此云“国”也。封爵既存,故云“诸侯为王卿士者”。《周礼·大宗伯》:“以玉作六瑞,以等邦国。王执镇圭,公执桓圭,侯执信圭,伯执躬圭,子执穀璧,男执蒲璧。”《冬官·玉人》桓圭以下皆谓之命圭,是用之以命诸侯也。诸侯即位,天子赐之以命圭。鲁是侯爵,当赐之以信圭也。《玉人》又云:“天子执冒,四寸,以朝诸侯。”其冒邪刻其下,与圭头相合。诸侯执圭以朝天子,天子执冒以冒之,观其相当以否,所以合瑞为信也。僖十一年“晋惠公新立,王赐之命”,此亦新立,是其比也。传称晋侯“受玉惰”。於此知赐命必有玉也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锡者何?赐也。命者何?加我服也。”《唐风·无衣》之篇晋人为其君“请命於天子之使”,以无衣为辞,则赐命亦有服。杜不言服者,主於玉而略之耳。



    晋侯伐卫。晋襄公先告诸侯而伐卫。虽大夫亲伐,而称“晋侯”,从告辞也。叔孙得臣如京师。得臣,叔牙之孙。



    卫人伐晋。卫孔达为政,不共盟主,兴兵邻国,受讨丧邑,故贬称“人”。○丧,息亮反。



    秋,公孙敖会晋侯于戚。戚,卫邑,在顿丘卫县西。“礼,卿不会公侯”,而《春秋》鲁大夫皆不贬者,体例已举,故据用鲁史成文而已。内称公,卒称薨,皆用鲁史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戚卫”至“鲁史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,诸侯之卿为会鲁侯,故贬称“人”,则鲁卿会他诸侯亦合贬,而《春秋》鲁大夫皆不贬者,贬他国之卿已成体例,体例已举,於鲁不须加贬,理足可明,故据用鲁史成文,不复改易也。他国君书“卒”及爵,内常称“公”称“薨”,亦体例已举,皆用鲁史也。



    冬,十月,丁未,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。商臣,穆王也。弑君例在宣四年。○頵,忧伦反,又丘伦反。



    公孙敖如齐。传例曰:“始聘焉,礼也”。



    【传】元年,春,王使内史叔服来会葬。公孙敖闻其能相人也,(公孙敖,鲁大夫庆父之子。○相,息亮反。)见其二子焉。叔服曰:“穀也食子,难也收子。”(穀,文伯。难,惠叔。食子,奉祭祀供养者也。收子、葬子身也。○见,贤遍反,下注“孤见”同。食音嗣,注同。难,乃旦反,又如字。供,俱用反。养,馀亮反。)穀也丰下,必有后於鲁国。”(丰下,盖面方。为八年公孙敖奔莒传。)



    於是闰三月,非礼也。於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,误於今年三月置闰,盖时达历者所讥。先王之正时也,履端於始,举正於中,归馀於终。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。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,日月之行又有迟速,而必分为十二月,举中气以正。月有馀日,则归之於终,积而为闰,故言“归馀於终”。○期,居其反。履端於始,序则不愆;四时无愆过。○愆,起虔反。举正於中,民则不惑;斗建不失其次,寒暑不失其常,故无疑惑。归馀於终,事则不悖。四时得所,则事无悖乱。○悖,必内反。



    [疏]“於是”至“不悖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於是年鲁历置闰。“闰三月,非礼也”,言於礼置闰不当在此月也。因论置闰之法,先王之正时也。“履端於始”,履,步也。谓推步历之初始以为术历之端首。举月之正半在於中气,归其馀分置於终末,言於终末乃置闰也。更复申之。“履端於始,序则不愆”,谓四时之序不愆过也。“举正於中”,民视瞻则,不疑惑也。“归馀於终”,於时事则不悖乱也。此年不合置闰,而置闰则不是归馀於终,故为非礼也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於历”至“所讥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古今历法推闰月之术,皆以闰馀减章岁,馀以岁中乘之,章闰而一,所得为积月,命起天正,筭外,闰所在也。其有进退,以中气定之。无中气,则闰月也。古历十九年为一章。章有七闰:入章三年闰九月;六年闰六月;九年闰三月;十一年闰十一月;十四年闰八月;十七年闰四月;十九年闰十二月。此据元首初章,若於后渐积馀分,大率三十二月则置闰,不必恒同初章闰月。僖五年“正月辛亥朔,日南至”。治历者皆以彼为章首之岁。《汉书·律历志》云:“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岁。是岁闰馀十三,闰当在十一月后,而在三月,故传曰‘非礼也’。”《志》之所言,闰当在此年十一月后,今三月巳即置闰,是嫌闰月大近前也。杜以为僖三十年闰九月,文二年闰正月,故言於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,误於今年置闰,嫌置闰大近后也。杜为《长历》,置闰疏数无复定准。凡为历者,闰前之月中气在晦,闰后之月中气在朔。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,则四年当闰十二月也。杜《长历》僖元年闰十一月,五年闰十二月。与常历不同者,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闰,司历过。昭二十年“二月,己丑,日南至”,哀十二年“十二月螽”,云火犹西流,司历过。则春秋之世,历法错失,所置闰月,或先或后,不与常同。杜唯勘经传上下日月以为《长历》,若日月同者,则数年不置闰月。若日月不同、须置闰乃同者,则未满三十二月频置闰,所以异於常历,故《释例》云春秋日有频月而食者,有旷年不食者,理不得一一如筭,以守恒数,故历无有不失也。始失於毫毛,尚未可觉,积而成多,以失弦望朔晦,则不得不改宪以顺之。《书》所谓“钦若昊天历象,日月星辰”,《易》所谓“治历明时”,言当顺天以求合,非苟合以验天者也,故当脩经传日月,以考晦朔,以推时验。下又云“据经传微旨,考日辰晦朔,以相发明,为经传《长历》,未必得天,盖春秋当时之历也”。是杜自言不与常历同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步历”至“於终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日月转运於天,犹如人之行步,故推历谓之步历。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,谓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数为始,於前更无馀分,以此日为术之端首,故言“履端於始”也。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,谓从冬至至冬至必满此数,乃周天也。日月之行有鷃有速,日行迟,月行速。凡二十九日过半,月行及日,谓之一月。过半者,谓一日於历法分为九百四十分,月行及日,必四百九十九分,是过半二十九分。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,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,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,未得气周。细而言之,一岁止少弱十一日,所以然者,一月有馀分二十九,一年十二月有馀分三百四十八。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日,又得馀分三百四十八。其四分日之一,一日为九百四十分,则四分日之一为二百三十五分。今於馀分二百四十八内取二百三十五,以当卻四分日之一,馀分仍有一百一十三。其整日唯有十一日,又以馀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日九百四十分,唯有八百二十七分。是一年有馀十日八百二十七分,少一百一十三分,不成十一日也。刘炫云:“则一岁为十二月,犹有十一日有馀未得周也。分一周之日为十二月,则每月常三十日,馀计月及日为一月,则每月唯二十九日,馀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日,馀前气后气相去三十日,馀每月参差气渐不正,但观中气所在,以为此月之正,取中气以正月,故言‘举正於中’也。月朔之与月节,每月剩一日有馀,所有馀日归之於终,积成一月,则置之为闰,故言‘归馀於终’。”



    ○注“斗建”至“疑惑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闰后之月中气在朔,则斗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;闰前之月中气在晦,则斗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,故举月之正在於中气,则斗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。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。



    夏,四月,丁巳,葬僖公。传皆不虚载经文,而此经孤见,知僖公末年传宜在此下。



    王使毛伯卫来锡公命,卫,毛伯字。○一本作“毛伯卫来锡公命”,一本作“天王使”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卫,毛伯字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知是字者,以天子公卿例书爵,不言名,大夫称字,故毛伯虽卿,或称字。案僖九年“公会宰周公”云云,杜云“三公不字”,明卿或书字。



    叔孙得臣如周拜。谢赐命。



    晋文公之季年,诸侯朝晋。卫成公不朝,使孔达侵郑,伐绵、訾及匡。孔达,卫大夫。匡,在颍川新汲县东北。○訾,子斯反。汲,居及反。晋襄公既祥,诸侯虽谅闇,亦因祥祭为位而哭。○谅音良,又音亮。



    [疏]“晋襄公既祥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礼》“期而小祥”。晋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,则三十三年十二月为小祥。此云“既祥”,谓小祥也。



    使告于诸侯而伐卫,及南阳。今河内地。先且居曰:“效尤,祸也。尤,卫不朝故伐。今不朝王,是效卫致祸。时王在温,故劝之。○且,子馀反。请君朝王,臣从师。”晋侯朝王于温,先且居、胥臣伐卫。五月,辛酉,朔,晋师围戚。六月,戊戌,取之,获孙昭子。昭子,卫大夫,食戚邑。卫人使告于陈。陈共公曰:“更伐之,我辞之。”见伐求和,不竞大甚,故使报伐,示已力足以距晋。○共音恭。更,古孟反,又音庾。大音泰,又如字。卫孔达帅师伐晋,君子以为古。古者越国而谋。合古之道,而失今事霸主之礼,故国失其邑,身见执辱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合古”至“执辱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释例》云:“卫孔达为政,不共盟主,兴兵於邻国,受讨丧邑,窘而告陈。虽从陈之谋,仅得自定以谋而济,故君子但言合古,而不释其尤也。”刘炫云:“春秋之时,天子微弱,霸主秉德刑以长诸侯,诸侯从时命以事霸主,大字小,小事大,所以相保持也。晋之与卫小大不同,而耻於受屈,望以彊获免,明王在上,理在可然,度时之宜,则非善计。君子以为合古之道,失当今之宜,亦不言其谋全非礼也。”



    秋,晋侯疆戚田,故公孙敖会之。晋取卫田,正其疆界。○疆,居良反,注同。



    初,楚子将以商臣为大子,访诸令尹子上。子上曰:“君之齿未也,齿,年也。言尚少。○少,诗照反,下文同。而又多爱,黜乃乱也。楚国之举,恒在少者,举,立也。且是人也,蜂目而豺声,忍人也,能忍行不义。○蜂,本又作“蜂”,芳逢反。豺,什皆反。不可立也”。弗听。既又欲立王子职而黜大子商臣。职,商臣庶弟也。商臣闻之而未察,告其师潘崇曰:“若之何而察之?”潘崇曰:“享江芊而勿敬也。”江芊,成王妹,嫁於江。○芊,亡氏反。《史记》以为成王妾。从之。江芊怒曰:“呼,役夫!呼,发声也。役夫,贱者称。○呼,报贺反,注同。役夫,如字。称,尺证反。宜君王之欲杀女而立职也。”告潘崇曰:“信矣。”潘崇曰:“能事诸乎?”问能事职不。○女音汝。曰:“不能。”“能行乎?”曰:“不能。”“能行大事乎?”曰:“能。”大事,谓弑君。○弑,申志反。一本无此注。冬,十月,以宫甲围成王。太子宫甲。僖二十八年王以东宫卒从子玉,盖取此宫甲。○卒,子忽反。从,如字,又才用反,王请食熊蹯而死,熊掌难熟,冀久将有外救。○蹯音烦。弗听。丁未,王缢。谥之曰“灵”,不瞑;曰“成”,乃瞑。言其忍甚,未敛而加恶谥。○瞑,亡丁反,又亡千反。敛,力验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言甚”至“恶谥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既见其不瞑目,则是未敛於棺,故知未敛也。礼:葬乃加谥。未敛而加恶谥,言其忍之甚也。冤枉之人众矣,未有能见其灵,此事特为商臣忍甚耳。桓谭以为自缢而死,其目未合,尸冷乃瞑,非由谥之善恶也。乱而不损曰灵。安民立政曰成。



    穆王立,以其为大子之室与潘崇,



    [疏]“为大子之室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商臣今既为王,以其为大子之时所居室内财物仆妾尽以与潘崇,非与其所居之宫室也。



    使为大师,且掌环列之尹。环列之尹,宫卫之官,列兵而环王宫。○大音泰。环,如字,又音患。



    穆伯如齐,始聘焉,礼也。穆伯,公孙敖。凡君即位,卿出并聘,



    [疏]“凡君”至“并聘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即位者,既葬除丧即成君之吉位也。唯以既葬为限,不以逾年为断。八年八月天王崩,九年春“毛伯来求金”,传曰“不书王命,未葬也”。是未葬虽逾年,不得命臣出使也。宣十年夏四月齐侯元卒,六月葬齐惠公,冬齐侯使国佐来聘。是既葬未逾年,得命臣出使也。何休《膏肓》以为三年之丧使卿出聘,於义《左氏》为短。郑康成箴云:“《周礼》‘诸侯邦交,岁相问,殷相聘,世相朝’。《左氏》合古礼,何以难之?”



    践脩旧好,要结外援,践犹履行也。○好,呼报反,下及注同。要,於遥反。援,于眷反。好事邻国,以卫社稷,忠信卑让之道也。忠,德之正也;信,德之固也;卑让,德之基也。传因此发凡,以明诸侯谅闇,则国事皆用吉礼。



    殽之役,在僖三十三年。晋人既归秦师,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:“是败也,孟明之罪也,必杀之。”秦伯曰:“是孤之罪也。周芮良夫之诗曰:‘大风有隧,贪人败类。《诗·大雅》。隧,蹊径也。周大夫芮伯刺厉王。言贪人之败善类,若大风之行,毁坏众物,所在成蹊径。○帅,所类反。芮,如锐反。《诗·大雅·桑柔》篇。隧音遂,道也。败,必迈反,注同。蹊音兮。径,古定反。听言则对,诵言如醉。言昬乱之君,不好典诵之言,闻之若醉;得道听涂说之言,则喜而答对。○诵,似用反。昬,本亦作“惽”,音昏。匪用其良,覆俾我悖。’覆,反也。俾,使也。不用良臣之言,反使我为悖乱。○覆,芳服反。俾,本亦作“卑”,必尔反,注同。是贪故也,孤之谓矣。孤实贪以祸夫子,夫子何罪?”复使为政。为明年秦、晋战彭衙传。○复,扶又反。



    【经】二年,春,王二月,甲子,晋侯及秦师战于彭衙,秦师败绩。(孟明名氏不见,非命卿也。大崩曰败绩。冯翊郃阳县西北有彭衙城。○衙音牙。见,贤遍反。郃,户纳反。)



    [疏]注“孟明”至“衙城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於例,将卑师众称“师”。今称“秦师”,知将非尊者,故云“孟明名氏不见,非命卿也”。传称秦伯不废孟明,复使为政。则孟明,秦之执政之卿也,而言非卿者,成二年注云“曹大夫常不书,而书公子首者,首命於国,备於礼,成为卿故也”。然则备卿礼乃成为卿,礼不备则不书。秦是辟陋之国,不以卿礼成孟明,不言孟明非执政也。此年晋士縠堪其事,故名书於垂陇。襄二十九年,郑公孙段摄卿以行,名见於城杞,况此真卿而不书者,以秦辟陋在戎,异於中国,礼命不足,故云“非命卿”也。



    丁丑,作僖公主。主者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,三年丧终,则迁入於庙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主者”至“於庙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主所用木,经无正文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主者曷用?虞主用桑,练主用栗。”《左传》唯言“祔而作主”,主一而已,非虞、练再作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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