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庄二十三年,尽三十二年

    卷十 庄二十三年,尽三十二年 (第1/3页)

    【经】二十有三年,春,公至自齐。(无传。)



    祭叔来聘。无传。《穀梁》以祭叔为祭公来聘鲁。天子内臣不得外交,故不言使,不与其得使聘。○祭,侧界反。为,于伪反。



    [疏]二十三年注“穀梁”至“使聘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诸言聘者,皆言某侯使某来聘,此不言使,左氏无传,故取《穀梁》为说。《穀梁传》云:“其不言使,何也?天子之内臣也,不正其外交,故不与使也。”然则言内臣不得外交,必是畿内之国,畿内之国,非为祭耳。传不言为祭公来聘,杜言为祭公来聘者,但祭叔连祭为文,必是祭人。虞叔子虞公之弟,此祭叔或是祭公之弟,故以为为祭公来聘。天子内臣不得外交诸侯,故不言使,不与其得使聘也。鲁受其聘,行其礼,故书“聘”耳。二十五年陈女叔来聘,嘉之,故不名,此无可嘉,亦称叔者,杜意叔为名为字,无以可知,故不明言。



    夏,公如齐观社。齐因祭社蒐军实,故公往观之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齐因”至“观之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鲁语》说此事云“夫齐弃大公之法而观民於社”,孔晁云“聚民於社,观戎器也”。襄二十四年传称楚子使薳启疆如齐,齐社蒐军实,使客观之。知此亦然,故公往观之。《释例》曰:“凡公出朝聘、奔丧、会葬,皆但书‘如’,不言其事,此《春秋》之常。”然则丧葬常事,故不书;观社,非常,故特书。



    公至自齐。无传。



    荆人来聘。无传。不书荆子使某来聘,君臣同辞者,盖楚之始通,未成其礼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不书”至“其礼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释例》曰:“楚之君臣最多混错,此乃楚之初兴,未闲周之典礼,告命之辞,自生同异。楚武王熊达始居江汉之间,然犹未能自同列国,故称“荆败蔡师”、“荆人来聘”,从其所居之称而总其君臣。”是言楚之始通,未成其礼之意。言君臣同辞者,此云“荆人来聘”,是臣来也。僖二十一年“楚人使宜巾来献捷”,言“使”,则是君也。而经亦书“楚人”,是君臣同辞。



    公及齐侯遇于穀。无传。○穀音谷。



    萧叔朝公。无传。萧,附庸国。叔,名。就穀朝公,故不言来。凡在外朝,则礼不得具,嘉礼不野合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萧附”至“野合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无爵而称朝,知是附庸国也。邾仪父贵之,乃书字,此无所贵,知叔为名也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其言朝公何?公在外也。”文连“遇于穀”,是就穀朝公,穀是齐地,故不言“来”也。定十四年“大蒐于比蒲,邾子来会公”,比蒲,鲁地,故言“来”也。《穀梁传》曰:“朝於庙,正也;於外,非正也。”是言在外行朝,则礼不得具。定十年传称嘉乐不野合,知嘉礼亦不野合。嘉礼谓善礼,非五礼之嘉也,朝於五礼属宾。



    秋,丹桓宫楹。桓公庙也。楹,柱也。○楹音盈。



    冬,十有一月,曹伯射姑卒。无传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○射,示亦反,又音亦。



    十有二月,甲寅,公会齐侯盟于扈。无传。扈,郑地,在荥阳卷县西北。○扈音户。卷音权;《字林》,丘权反;韦昭,丘云反;《说文》,丘粉反。



    【传】二十三年,夏,公如齐观社,非礼也。曹刿谏曰:“不可!夫礼,所以整民也。故会以训上下之则,制财用之节;贡赋多少。朝以正班爵之义,帅长幼之序;征伐以讨其不然。(不然,不用命。○长,丁丈反。)



    [疏]“夫礼”至“不然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夫礼者,所以整理天下之民,民谓甿,庶贵贱者皆是也。诸侯会聚,所谋皆是尊王室,脩臣礼,故会以训上下之则。以诸侯事天子,训在下事其君也。於会必号令诸国,出贡赋多少,即是制财用之节度也。礼使小国朝大国,是朝以正班爵之等义也。爵同则小国在下,是帅长幼之次序也。诸侯之序以爵不以年,此言长幼,谓国大小也。沈氏云:“爵同者,据年之长幼,故云‘帅长幼之序’。”不朝不会,则征讨之,故言“征伐以讨其不然”。



    诸侯有王,从王事。王有巡守,省四方。以大习之。大习,会朝之礼。非是,君不举矣。君举必书。书於策。书而不法,后嗣何观?”



    晋桓、庄之族偪,桓叔、庄伯之子孙强盛,偪迫公室。○偪,彼力反。献公患之。士蒍曰:“去富子,则群公子可谋也已。”士蒍,晋大夫。富子,二族之富强者。○蒍,于萎反。去,起吕反,下同。公曰:“尔试其事。”士蒍与群公子谋,谮富子而去之。以罪状诬之,同族恶其富强,故士蒍得因而间之。用其所亲为谮则似信,离其骨肉则党弱,群公子终所以见灭。○恶,乌路反。间,间厕之间。



    秋,丹桓宫之楹。



    【经】二十有四年,春,王三月,刻桓宫桷。(刻,镂也。桷,椽也。将逆夫人,故为盛饰。○刻音克。桷音角。《字林》云,齐鲁谓榱为桷。椽,直专反。)



    [疏]二十四年注“刻镂”至“盛饰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释器》云:“金谓之镂,木谓之刻。”刻木镂金,其事相类,故以刻为镂也。桷谓之榱,榱即椽也。《穀梁传》曰:“刻桷,非正也。夫人,所以崇宗庙也。取非礼与非正而加之於宗庙,以饰夫人,非正也。刻桓宫桷,丹桓宫楹,斥言桓宫,以恶庄也。”是言丹楹刻桷皆为将逆夫人,故为盛饰。



    葬曹庄公。无传。



    夏,公如齐逆女。无传。亲逆,礼也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亲逆礼也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公羊传》曰:“何以书?亲迎,礼也。”亲逆是正礼,有故得使卿逆,亦无讥也。



    秋,公至自齐。无传。八月,丁丑,夫人姜氏入。哀姜也。《公羊传》以为姜氏要公,不与公俱入,盖以孟任故,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庙。○要,於遥反。任音壬,后孟任皆同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哀姜”至“朝庙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公羊传》曰:“其言入何?难也。其难奈何?夫人不可使入,与公有所约,然后入。”唯言有所要,不知要何事,故云盖以孟任故也。明日戊寅,大夫宗妇觌,用币,夫人若未朝庙,不得受臣觌礼。知明日乃朝庙,既朝,乃见大夫宗妇。杜言朝庙者,为“觌用币”发也。书“入”不书“至”者,《释例》曰:“庄公顾割臂之盟,崇宠孟任,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。”虽丹楹刻桷,身自纳币,而有孟任之嫌,故与姜氏俱反而异入。经所以不以至礼书也。



    戊寅,大夫宗妇觌,用币。宗妇,同姓大夫之妇。礼,小君至,大人执贽以见,明臣子之道。庄公欲奢夸夫人,故使大夫、宗妇同贽俱见。○觌,徒历反,见也。以见,贤遍反,下同。夸,苦瓜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宗妇”至“俱见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襄二年葬齐姜,传称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,诸姜是同姓之女,知宗妇是同姓大夫之妇也。礼,小君至,大夫执贽以见,明臣子之道。礼亦无此文。《士相见礼》称大夫始见於君,执贽。夫人尊与君同,臣始为臣,有见君之礼,明小君初至,亦当有礼以见也。且传唯讥妇贽不宜用币,不言觌之为非,知其礼当然也。大夫当用羔雁,用币亦为非礼也。庄公欲奢夸夫人,故使男女同贽。恶其男女无别,且讥僣为失礼,故书之。



    大水。无传。



    冬,戎侵曹。无传。



    曹羁出奔陈。无传。羁盖曹世子也。先君既葬而不称爵者,微弱不能自定,曹人以名赴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羁盖”至“名赴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此事《左氏》、《穀梁》并无传。《公羊》以曹羁为曹大夫,三谏不从而出奔。杜以此经书“曹羁出奔陈,赤归于曹”,与“郑忽出奔卫,突归于郑”,其文相类,故附彼为之说,称盖,为疑辞,微弱不能自定,曹人以名赴,亦如郑忽之出奔。



    赤归于曹。无传。赤,曹僖公也。盖为戎所纳,故曰归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赤曹”至“曰归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史记·曹世家》与《年表》皆云“僖公名夷”,三家经传有五而皆言赤,杜以郑突类之,知赤是曹君,故以赤为僖公。书有舛误,何必《史记》是而杜说非也。传例曰“诸侯纳之曰归”,以戎侵曹而赤归,故云盖为戎所纳也。贾逵以为羁是曹君,赤是戎之外孙,故戎侵曹,逐羁而立赤,亦以意言之,无所据也。



    郭公。无传。盖经阙误也。自曹羁以下,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之说既不了,又不可通之於左氏,故不采用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盖经”至“采用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并以“赤归于曹郭公”连文为句,言郭公名赤,失国而归于曹,是为说不了,故不采用。



    【传】二十四年,春,刻其桷,皆非礼也。(并非丹楹,故言皆。)



    [疏]注“并非丹楹故言皆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穀梁传》曰:“礼,楹,天子诸侯黝垩,大夫苍,士黈。丹楹,非礼也。”注云:“黝垩,黑色。黈,黄色。”又曰:“礼,天子之桷,斫之砻之,加密石焉。诸侯之桷,斫之砻之。大夫斫之。士斫本。刻桷,非正也”。“加密石”,注云:“以细石磨之。”《晋语》云:“天子之室,斫其椽而砻之,加密石焉。诸侯砻之,大夫斫之,士首之。”言虽小异,要知正礼楹不丹,桷不刻,故云“皆非礼也”。



    御孙谏曰:“臣闻之:‘俭,德之共也;侈,恶之大也。’御孙,鲁大夫。○御,鱼吕反,本亦作御。侈,昌纸反,又户氏反。先君有共德,而君纳诸大恶,无乃不可乎?”以不丹楹刻桷为共。



    秋,哀姜至,公使宗妇觌,用币,非礼也。传不言大夫,唯举非常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传不”至“非常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士相见礼》云:“天下大夫相见以雁,上大夫相见以羔,如士相见之礼,始见於君,执挚。”郑玄云:“士、大夫一也。”如彼《礼》文,大夫始见於君用羔雁,始见夫人亦当然。然则大夫用币亦非常,而以大夫为常者,《礼》“孤执皮帛”,则诸侯之臣有执帛者矣。大夫执帛,唯上僣耳,其帛犹是男子所执。妇人执币,则全非常事,御孙唯谏妇人不宜执币,丘明为谏发传,故唯举非常也。《左传》诸为谏者,或言“谏曰”,或不言谏,意在载辞,不为例也。



    御孙曰:“男贽,大者玉帛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执玉,诸侯、世子、附庸、孤卿执帛。○贽,真二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公侯”至“执帛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周礼·大宗伯职》云:“公执桓圭,侯执信圭,伯执躬圭,子执穀璧,男执蒲璧。”是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皆执玉也。《典命职》曰:“凡诸侯之適子,誓於天子,摄其君,则下其君之礼一等;未誓,则以皮帛继子男。公之孤四命,以皮帛视小国之君。”是诸侯世子与孤卿执帛也。附庸虽则无文,而为一国之主,来则谓之为朝,未有爵命,不合执玉,明与世子同执帛也。且哀七年传称:“禹合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。”附庸是国,明执帛者,附庸也。郑玄《周礼》注云:“皮帛者,束帛而表以皮,为之饰。皮,虎豹皮。帛,如今璧色缯也”。《周礼》以玉作六瑞,以禽作六挚,则瑞贽有异,而此传玉帛同言贽者,郑玄《曲礼》注云:“挚之言至也,当谓执之见人,以表至诚也。”《典瑞》注云:“瑞,节信也。”礼,天子执冒以见诸侯,诸侯执圭璧以朝天子,天子以冒,冒之以为信,故以瑞为名。皮帛以下无此合信之事,故以贽为名。其实皆以表至诚,故传通以贽言之。凡贽,皆以爵,不以命数也。



    小者禽鸟,卿执羔,大夫执雁,士执雉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卿执”至“执雉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周礼·大宗伯职》文也。郑玄云:“羔取其群而不失其类,雁取其候时而行,雉取其守介而死,不失其节,鹜取其不飞迁,鸡取其守时而动。”《曲礼》曰:“饰羔雁者以缋。”言天子之臣饰羔雁以布,又画之,诸侯之臣饰以布,不画之,自雉以下无饰。



    以章物也。章所执之物,别贵贱。○别,彼列反。女贽,不过榛、栗、枣、脩,以告虔也。榛,小栗。脩,脯。虔,敬也。皆取其名以示敬。○榛,侧巾反。脩,锻脯加姜桂曰脩。虔音乾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榛小”至“示敬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曲礼》云:“妇人之贽,椇、榛、脯、脩、枣、栗。”郑玄云:“妇人无外事,见以羞物也。椇、榛,木名。椇,枳也,有实,今邳郯之东食之。榛,实似栗而小。”郑又注《周礼·腊人》云:“薄析曰脯,捶之而施姜桂曰锻脩。”然则脩脯大同,故以脩为脯也。“虔,敬”,《释诂》文。皆取其名以示敬者,先儒以为栗取其战栗也,枣取其早起也,脩取其自脩也,唯榛无说,盖以榛声近虔,取其虔於事也。



    今男女同贽,是无别也。男女之别,国之大节也,而由夫人乱之,无乃不可乎?”



    晋士蒍又与群公子谋,使杀游氏之二子。游氏二子,亦桓、庄之族。士蒍告晋侯曰:“可矣。不过二年,君必无患。”



    【经】二十有五年,春,陈侯使女叔来聘。(女叔,陈卿。女,氏;叔,字。○女音汝,陈大夫氏。)



    夏,五月,癸丑,卫侯朔卒。无传。惠公也。书名,十六年与内大夫盟于幽。



    六月,辛未,朔,日有食之。鼓,用牲于社。鼓,伐鼓也。用牲以祭社。传例曰:非常也。



    [疏]二十五年注“鼓伐”至“常也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尚书·召诰》云“用牲于郊,牛二”,如此之类言用牲者,皆用之以祭,知此用牲以祭社也。鼓之所用,必是伐之,伐理可见,故不言伐鼓。牲不言用,则牲无所施,於文不足,故言“用牲”。传称:“正月之朔,慝末作,日有食之,於是乎用币于社,伐鼓于朝。”正月,谓周六月也。此经虽书六月,杜以《长历》校之,此是七月,七月用鼓,非常月也。鼓当于朝,而此鼓于社,非其处也。社应用币,而於社用牲,非所用也。一举而有三失,故讥之。



    伯姬归于杞。无传。不书逆女,逆者微。



    秋,大水。鼓,用牲于社,于门。门,国门也。传例曰:亦非常也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门国门也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祭法》云:“天子立七祀,诸侯立五祀,其门皆曰国门。”知此门亦国门,国门谓城门也。传称天灾有币无牲,非日月之眚不鼓,则鼓与牲二事皆失,故讥之。



    冬,公子友如陈。无传。报女叔之聘。诸鲁出朝聘,皆书如。不果彼国必成其礼,故不称朝聘,《春秋》之常也。公子友,庄公之母弟,称公子者,史策之通言。母弟至亲,异於他臣,其相杀害,则称弟以示义。至於嘉好之事,兄弟笃睦,非例所与。或称弟,或称公子,仍旧史之文也。母弟例在宣十七年。○好,呼报反,传同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报女”至“七年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鲁出朝聘,多有在道复者,假令得到彼国,尚不知受之以否,故皆书“如”,如者,往也,直言往彼而已,不果彼国必成其礼,故不称朝聘,为《春秋》之常也。僖二十八年,公朝于王所,朝讫乃书,故即称为朝。此公子友,庄公之母弟也。於庄世称公子。昭元年陈公子招,陈哀公母弟也,於哀世称公子。故解之“称公子者,史策之通言”也。《释例》曰:“庶弟不得称弟,而母弟得称公子。秦伯之弟针適晋女,叔齐曰:‘秦公子必归。’此公子亦国之常言,得两通之证也。”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。《释例》又曰:“兄而害弟,则称弟以章兄罪;弟又害兄,则云弟以罪弟身。统论其义,兄弟二人,交相杀害,各有曲直,存弟则示兄曲也。”是言其相杀害,则称弟以示义也。《释例》又曰:“若夫朝聘盟会,嘉好之事,此乃兄弟之笃睦,非义例之所与,故仍旧史之策,或称弟,或称公子。践土之盟,叔武不称弟,此其义也。”案经桓三年“齐侯使其弟年来聘”,十四年“郑伯使其弟语来盟”,成十年“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”,彼皆称弟,季友、陈招并称公子,俱无褒贬,所称不同,知是史文之异,不为义例。仲尼无所见义,故仍旧史耳。



    【传】二十五年,春,陈女叔来聘,始结陈好也。嘉之,故不名。(季友相鲁,原仲相陈,二人有旧,故女来聘,季友冬亦报聘。嘉好接备。卿以字为嘉,则称名,其常也。○相鲁,息亮反,下同。)



    夏,六月,辛未,朔,日有食之。鼓,用牲于社,非常也。非常鼓之月,《长历》推之,辛未实七月朔,置闰失所,故致月错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非常”至“月错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此及文十五年、昭十七年皆书“六月朔,日有食之”。昭十七年传称“祝史请所用币,昭子许之。平子御之,曰:‘止也。唯正月朔,慝未作,日有食之,於是乎有伐鼓用币,礼也。其馀则否。’大史曰:‘在此月也。’”经书“六月”,而史言“在此月”,则知传言“正月之朔,慝未作”者,谓此周之六月,夏之四月也。文十五年传直说天子诸侯鼓币异礼,不言“非常”,知彼言六月,直六月也。此亦六月而云“非常”,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之礼,明此经虽书六月,实非六月,故云“非常鼓之月”。《长历》推此辛未为七月之朔,由置闰失所,故致月错,不应置闰而置闰,误使七月为六月也。《释例》曰:“庄二十五年经书‘六月辛未朔,日有食之’,实是七月朔,非六月,故传云‘非常也’。唯正月之朔,有用币伐鼓,明此食非用币伐鼓常月,因变而起,历误也。文十五年经文皆同,而更复发传曰非礼者,明前传欲以审正阳之月,后传发例,欲以明诸侯之礼,此乃圣贤之微旨,而先儒所未喻也。”刘炫云:“知非五月朔者,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,传云日过分而未至,此若是五月,亦应云过分而未至也。今言‘慝未作’,则是已作之辞,故知非五月。”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,夫人姜氏入,从彼推之,则六月辛未朔,非有差错。杜云置闰失所者,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误置一闰,非是八月以来始错也。



    唯正月之朔,慝未作,正月,夏之四月,周之六月,谓正阳之月。今书六月而传云“唯”者,明此月非正阳月也。慝,阴气。○正音政。正月,建巳之月。慝,他得反。夏,户雅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正月”至“阴气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昭十七年传大史论正月之事,云:“当夏四月,是谓孟夏。”知正月是夏之四月,周之六月也。《诗》云“正月繁霜”,郑玄云:“夏之四月建巳,纯阳用事。”是谓正月为正阳之月。慝,恶也;人情爱阳而恶阴,故谓阴为恶,故云“慝,阴气也”。“未作”谓阴气未起也。



    日有食之,於是乎用币于社,伐鼓于朝。日食,历之常也。然食於正阳之月,则诸侯用币于社,请救於上。公伐鼓于朝,退而自责,以明阴不宜侵阳,臣不宜掩君,以示大义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日食”至“大义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古之历书亡矣,汉兴以来,草创其术,《三统》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月交会。近世为历者,皆以为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日一食。是日食者,历之常也。古之圣王因事设戒,夫以昭昭大明,照临下土,忽尔歼亡,俾昼作夜,其为怪异,莫斯之甚,故立求神请救之礼,责躬罪已之法。正阳之月,阳气尢盛,於此尢盛之月,而为弱阴所侵,故尢忌之,社是上公之神,尊於诸侯,故用币于社,请救於上公,伐鼓于朝,退而自攻责也。日食者,月揜之也。日者,阳之精;月者,阴之精。日,君道也;月,臣道也。以明阴不宜侵阳,臣不宜揜君,以示大义也。昭二十九年传曰:“故有五行之官,是谓五官,实列受氏姓,封为上公,祀为贵神。社稷五祀,是尊是奉。”故杜以社为上公之神。



    “秋,大水。鼓,用牲于社、于门”,亦非常也。失常礼。○凡天灾,有币,无牲。天灾,日月食、大水也。祈请而已,不用牲也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天灾”至“牲也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传言“亦非常”,亦上日食也,但日食之鼓非常月,伐鼓于社非常礼,大水用牲亦非常礼,俱是非常,故亦前也。传既亦前,即发凡例,知天灾之言,兼日食、大水也。天之见异,所以谴告人君,欲令改过脩善,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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