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 隐六年,尽十一年

    卷四 隐六年,尽十一年 (第1/3页)

    【经】六年,春,郑人来渝平。(和而不盟曰平。○渝,羊朱反,变也。)



    [疏]注“和而不盟曰平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宣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,传载其盟辞。昭七年燕暨齐平,传称“盟于濡上”。似平皆有盟,而云不盟者,平实解怨和好之辞,非要盟也。彼自既平之后,别为盟耳。此与定十年“及齐平”皆传无盟事。定十一年“及郑平”下乃云“叔还如郑莅盟”,平后乃盟,知平非盟也。



    夏,五月,辛酉,公会齐侯,盟于艾。泰山牟县东南有艾山。○艾,五盖反。



    秋,七月,虽无事而书首月,具四时以成岁,他皆放此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虽无”至“放此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公羊传》曰:“此无事何以书?《春秋》虽无事,首时过则书。首时过则何以书?《春秋》编年,四时具,然后为年。”此注用《公羊》为说。《释例》曰:“年之四时,虽或无事,必空书首月,以纪时变,以明历数也。”



    冬,宋人取长葛。秋取,冬乃告也。上有“伐郑,围长葛”,长葛,郑邑可知,故不言郑也。前年冬围,不克而还。今冬乘长葛无备而取之,言易也。○易,以豉反,传同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秋取”至“易也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经书“冬”,传言“秋”。丘明为传例,不虚举经文,独以秋言此事。明是以秋取,冬乃告也。冬告者,告言冬始取耳,故书之於冬。若其使以冬至告,言秋取,亦当追书於秋。八年传曰:“冬,齐侯使来告,成三国。”秋成冬告,书之於秋。明此以冬取告,故书於冬也。贾、服以为长葛不系郑者,剌不能抚有其邑。凡邑为他国所取,皆是不能抚有之,何故於此独为恶郑玄故杜以为上有伐郑围长葛,则长葛郑邑可知,故不言郑也。既言秋取,取实在秋因其经文在冬,遂言冬乘无备。襄十三年传例曰:“凡书‘取’,言易也。”知此乘其无备而取之也。杜知长葛不系郑,非大都以名通者,以前年云“伐郑,围长葛”,长葛之文系於郑故也。刘炫以大都通名而规杜氏,非也。



    【传】六年春,郑人来渝平,更成也。(渝,变也。公之为公子,战於狐壤,为郑所执,逃归,怨郑。郑伐宋,公欲救宋,宋使者失辞,公怒而止。忿宋则欲厚郑,郑因此而来,故经书“渝平”,传曰“更成”。○壤,如掌反。使,所吏反。)



    [疏]传注“渝变”至“更成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“渝,变也”,《释言》文。变平者,变更前恶而复为和好。变即更之义,成则平之训,故传解“渝平”谓之“更成”。自狐壤以来与郑不和,今日复和,故曰“更成”,言更复狐壤以前之好也。服虔云:“公为郑所获,释而不结平,於是更为约束以结之,故曰渝平。”案传,公赂尹氏而与之逃归,非郑所释,安得释而结平也?



    翼九宗、五正、顷父之子嘉父,逆晋侯于随,翼,晋旧都也。唐叔始封,受怀姓九宗,职官五正,遂世为晋强家。五正,五官之长。九宗,一姓为九族也。顷父之子嘉父,晋大夫。○顷音倾。长,丁丈反,下丈及注同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翼晋”至“大夫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唐叔始封,受怀姓九宗,职官五正者,谓周成王灭唐,始封唐叔,以怀氏一姓九族,及是先代五官之长子孙赐之。言五官之长者,谓於殷时为五行官长,今褒宠唐叔,故以其家族赐之耳。今云顷父之子嘉父者,以顷父旧居职位,名号章显,嘉父新为大夫,未甚著见,故系之於父。诸系父为文者,义皆同此也。



    纳诸鄂,晋人谓之鄂侯。鄂,晋别邑。诸地名疑者皆言有,以示不审;阙者不复记其阙。他皆放此。前年桓王立此侯之子於翼,故不得复入翼,别居鄂。○鄂,五各反。不复,扶又反,下同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诸地”至“放此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杜言“不复记其阙”者,谓但言某邑而已,下不云“阙”。若鄂直云“晋别邑”,及翼侯奔随,注云“随,晋地”,郑人侵卫牧,注云“牧,卫邑”,如此之类,皆不言“阙”是也。若不知何国之地者,则言“阙”,若虞公出奔其池,公孙婴齐卒于貍脤,并注云“阙”是也。亦有虽知某国之地,注亦云“阙”,则隐十一年苏忿生十二邑,注“陉”云“阙”者,以馀邑皆知所在,唯此独阙故也。



    夏,盟于艾,始平于齐也。春秋前,鲁与齐不平,今乃弃恶结好,故言始平于齐。○好,呼报反。



    五月,庚申,郑伯侵陈,大获。往岁郑伯请成于陈,成犹平也。



    [疏]“五月庚申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案经盟于艾亦在五月,传略不言月。庚申之日,须月以统之,故别言五月。他皆放此。



    陈侯不许。五父谏曰:“亲仁善邻,国之宝也。君其许郑。”五父,陈公子佗。○佗,徒何反,人名皆同。○陈侯曰:“宋、卫实难,可畏难也。○难,乃旦反,注同。郑何能为?”遂不许。君子曰:“‘善不可失,恶不可长。’其陈桓公之谓乎!长恶不悛,从自及也。悛,止也。从,随也。○悛,七全反。虽欲救之,其将能乎?《商书》曰:‘恶之易也,如火之燎于原,不可乡迩,《商书·盘庚》言恶易长,如火焚原野,不可乡近。○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乡,本又作向,同,许亮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其犹可扑灭?’言不可扑灭。○扑,普卜反。周任有言,周任,周大夫。○任音壬。曰:‘为国家者,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,芟夷蕴崇之,绝其本根,勿使能殖,则善者信矣。’”芟,刈也。夷,杀也。蕴,积也。崇,聚也。○去,起吕反。芟,所衔反;《说文》作癹,匹末反,云以足蹋夷草。蕴,纡纷反。信如字,一音申。



    秋,宋人取长葛。



    冬,京师来告饥。公为之请籴於宋、卫、齐、郑,礼也。告饥不以王命,故传言“京师”,而不书於经也。虽非王命,而公共以称命,已国不足,旁请邻国,故曰礼也。传见隐之贤。○为,于伪反。籴,直历反。见,贤遍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告饥”至“之贤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王使至鲁,皆应书经,此独不书,故解之。以人情恕之,不得自不输粟,空告他人。故知已国不足,旁请邻国,故曰礼也。定五年“归粟于蔡”尚书於经,此不书者,鲁以往岁螟灾,故已国饥困,所输不多,宋、郑输粟,不复告鲁,故皆不书。此事无经而发,故解传意,见隐之贤。诸无经之传,皆意有所见,悉皆放此。



    郑伯如周,始朝桓王也。桓王即位,周、郑交恶,至是乃朝,故曰始。王不礼焉。周桓公言於王曰:“我周之东迁,晋、郑焉依。周桓公,周公黑肩也。周,采地,扶风雍县东北有周城。幽王为犬戎所杀,平王东徙,晋文侯、郑武公左右王室,故曰晋、郑焉依。○焉依,如字;或於虔反,非。雍,於用反。左音佐,右音祐,又并如字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周桓”至“焉依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桓公是周公黑肩,事见桓十八年传也。幽王娶申女为后,生大子宜臼。后得褒姒,嬖之,生子伯服。废申后,逐大子。以褒姒为后,伯服为大子。宜臼奔申申。侯乃与犬戎共攻幽王,杀幽王於骊山之下。於是诸侯乃与申侯共立宜臼,是为平王。以西都逼戎,晋文侯、郑武公夹辅平王,东迁洛邑。《毛诗》、《尚书》、《国语》、《史记》皆略有其事。



    善郑以劝来者,犹惧不蔇,蔇,至也。○蔇,其器反。况不礼焉?郑不来矣!”为桓五年诸侯从王伐郑传。



    【经】七年,春,王三月,叔姬归于纪。(无传。叔姬,伯姬之娣也。至是归者,待年於父母国,不与嫡俱行,故书。○嫡,本又作適,同,丁历反。)



    [疏]注“叔姬”至“故书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女嫁於他国,皆有侄、娣与適俱行,则所尊在適,书適,不书侄、娣。叔姬,待年之女,年满特行,故书其归。鲁女嫁於他国之卿,皆书之。夫人之娣尊,与卿同其书,固是常例。贾云:“书之者,剌纪贵叔姬。”传无其事,是妄说也。



    滕侯卒。传例曰:“不书名,未同盟也。”滕国在沛国公丘县东南。○沛音贝。



    [疏]“滕侯卒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谱》云:“滕,姬姓,文王子错叔绣之后。武王封之,居滕,今沛郡公丘县是也。自叔绣至宣公十七世,乃见《春秋》。隐公以下,《春秋》后六世,而齐灭之。”《世本》云:“齐景公亡滕。”案齐景之卒在滕、隐之前,《世本》言隐公之后仍有六世为君,而云“齐景亡滕”,为谬何甚!服虔昭四年注亦云:“齐景亡滕”,是不考校而谬言之。《地理志》云:“沛郡公丘县,故滕国也,周文王子错叔绣所封,三十一世为齐所灭。”



    夏,城中丘。城例在庄二十九年。中丘在琅邪临沂县东北。○琅音郎。沂,鱼依反。



    齐侯使其弟年来聘。诸聘皆使卿执玉帛以相存问,例在襄九年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诸聘”至“九年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聘礼》:“使者执圭以致命,束帛加璧以致享。”郑玄云:“享,献也。既聘又献,所以厚恩惠也。”是执玉帛以相存问也。《玉人职》云:“瑑圭璋璧琮,八寸,以覜聘。”注云八寸者,据上公之臣。案聘礼:圭以聘君,璋以聘夫人。既行聘之后,璧以享君,琮以享夫人。又郑玄注《小行人》云“使卿大夫覜聘,降其君瑞一等。”则侯伯之臣圭璋璧琮皆六寸,子男之臣皆四寸。又《小行人》云:“圭以马,璋以皮,璧以帛,琮以锦,琥以绣,璜以黼。”郑玄注云: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马,享后璋以皮。其馀诸侯享天子璧以帛,享后琮以锦,子男享大国之君琥以绣,享大国夫人璜以黼。是玉帛之文也。



    秋,公伐邾。



    冬,天王使凡伯来聘。凡伯,周卿士。凡,国;伯,爵也。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。○共音恭。凡,字本作汎,音凡。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。戎鸣锺鼓以伐天子之使,见夷狄强虣。不书凡伯败者,单使无众,非战陈也。但言以归,非执也。楚丘,卫地,在济阴城武县西南。○使,所吏反,下同。见,贤遍反。虣,蒲报反。陈,直觐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戎鸣”至“西南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传例“有锺鼓曰伐”。此既言“伐”,知其鸣锺鼓也。杜意言“以归”者,以彼随己而已,非囚执之辞,故云“但言以归,非执也”。杜必知“以归非执”者,《穀梁传》云:“以归,犹愈乎执也。”又昭十三年“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”,若“以归”是“执”,何须别起“执”文。明直言“以归”者非“执”也。至如定四年“以沈子嘉归”,经云“杀之”;哀七年“以邾子益来”,传云“囚诸负瑕”。既有“囚”、“杀”之文,容或是“执”。若直言“以归”,无“囚”、“杀”之事者,则非执者也。《春秋》有文同事异,此即其类也。刘君引沈子、邾子云“以归者皆执”,以规杜氏,非其义也。



    【传】七年,春,滕侯卒。不书名,未同盟也。凡诸侯同盟,於是称名,故薨则赴以名,(盟以名告神,故薨亦以名告同盟。)告终、嗣也,以继好息民,(告亡者之终,称嗣位之主嗣位之主。当奉而不忘,故曰:继好。好同则和亲,故曰息民。○好,呼报反,注同。)谓之礼经。(此言凡例,乃周公所制礼经也。十一年不告之例,又曰不书於策。明礼经皆当书於策。仲尼脩《春秋》,皆承策为经。丘明之传博采众记,故始开凡例,特显此二句。他皆放此。)



    [疏]“凡诸”至“礼经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诸侯者,公侯伯子男五等之总号。侯训君也。五等之主虽爵命小异,而俱是国君,故总称诸侯也。诸发凡者皆周公之垂法,史书之旧章。丘明采合旧语,以发明史例。虽意是旧典,而辞出丘明,非全写旧语。同盟称名,薨则赴以名,是周公之旧典。其告终称嗣以下,乃是解释“赴”意,非旧语也。僖二十三年又发例曰:“凡诸侯同盟,死则赴以名,礼也。”直言赴名是礼,不言继好是礼。“继好息民”是礼之大意,非礼之实,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。彼云“礼也”,此云“谓之礼经”,其事一也。言谓此赴名为礼之常法。丘明之意,言周公谓之然也。“谓之礼经”虽指此一事,诸发凡者莫不尽然。以此为例之初,故特言之。



    ○注“此言”至“放此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凡例是周公所制,其来亦无所出。以传言“谓之礼经”,则是“先圣谓之”,非丘明自谓之也。史之书策,必有旧法。一代大典,周公所制,故知凡例亦是周公所制。此言凡例则云“谓之礼经”,不言凡例则云“不书於策”。以此明所谓“礼经”,皆当书策。从传之首至此,始开凡例,故特显此二句。二句者,“谓之礼经”是一句,与“不书于策”为二句也。然则九年“凡雨,自三日以往为霖”,不以为始,而远取十一年,云“始开凡例”者,以九年唯记当国雨雪之事,史策旧文,非是赴告国家大事之例。



    夏,城中丘。书,不时也。



    齐侯使夷仲年来聘,结艾之盟也。艾盟在六年。



    秋,宋及郑平。七月庚申,盟于宿。公伐邾,为宋讨也。公拒宋而更与郑平,欲以郑为援。今郑复与宋盟,故惧而伐邾,欲以求宋,故曰为宋讨。○为宋,于伪反,注“为宋”同。援,于眷反。复,扶又反。



    初,戎朝于周,发币于公卿,凡伯弗宾。朝而发币於公卿,如今计献诣公府卿寺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朝而”至“卿寺”。正义曰:朝於天子,献国之所有,亦发陈财币於公卿之府寺。如今者,如晋时诸州年终遣会计之吏献物於天子,因令以物诣公府卿寺。然自汉以来,三公所居谓之府,九卿所居谓之寺。《风俗通》曰:“府,聚也。公卿牧守府,道德之所聚也。藏府,私府,财货之所聚也。寺,司也,庭有法度,今官所止皆曰寺。”《释名》曰:“寺,嗣也,治事者相嗣续於其内。”



    冬,王使凡伯来聘。还,戎伐之于楚丘以归。传言凡伯所以见伐。



    陈及郑平。六年,郑侵陈,大获。今乃平。十二月,陈五父如郑莅盟。莅,临也。○壬申,及郑伯盟,歃如忘。志不在於歃血。○歃,色洽反,歃血也。如忘,亡亮反,服虔云:“如,而也”。



    [疏]“歃如忘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歃谓口含血也。当歃血之时,如似遗忘物然,故注云志不在於歃血也。服虔云:“如,而也。虽歃而忘其盟载之辞,言不精也。”盟载之辞在於简策,祝史读以告神,非歃者自诵之,何言忘载辞也?且忘否在心,五父终不自言已忘,洩伯安知其忘而讥之?



    洩伯曰:“五父必不免,不赖盟矣。”氵曳伯,郑洩驾。○洩,息列反。郑良佐如陈莅盟。良佐,郑大夫。辛巳,及陈侯盟,亦知陈之将乱也。入其国,观其政治,故总言之也。皆为桓五年、六年陈乱,蔡人杀陈佗传。○治,直吏反。



    郑公子忽在王所,故陈侯请妻之。以忽为王宠故。○妻,七计反。郑伯许之,乃成昏。为郑忽失齐昏援以至出奔传。○为郑,于伪反。



    【经】八年,春,宋公、卫侯遇于垂。(垂,卫地。济阴句阳县东北有垂亭。○句,古侯反。)



    三月,郑伯使宛来归祊。宛,郑大夫。不书氏,未赐族。祊,郑祀泰山之邑,在琅邪费县东南。○宛,於阮反。祊,必彭反。费音祕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宛郑”至“东南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内卿贬则去族,外卿贬则称人。外无去族之理。今宛无族,传无讥文,故知未赐族也。传言郑释泰山之祀,使来归祊,知祊是郑祀泰山之邑。郑以桓公之故,受邑泰山之下,天子祭泰山必从往助祭,使共汤沐焉,故《公羊》谓之“汤沐之邑”。既有此邑,因立别庙。刘炫云:“言祀泰山之邑者,谓泰山之旁有此邑。邑内有郑宗庙之祀,盖祀桓、武之神。”



    庚寅,我入祊。桓元年,乃卒易祊田,知此入祊,未肯受而有之。



    夏,六月,已亥,蔡叔考父卒。无传。襄六年传曰:“杞桓公卒,始赴以名,同盟故也。”诸侯同盟称名者,非唯见在位二君也。尝与其父同盟,则亦以名赴其子,亦所以继好也。蔡未与隐盟,盖春秋前与惠公盟,故赴以名。○见,贤遍反。好,呼报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襄六”至“以名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同盟赴名,自有成例,而引杞桓公者,蔡自春秋以来未与鲁盟,疑与惠公同盟,故引杞桓为例。杞桓与成公同盟,而以名赴襄公,传曰“同盟故也”,则与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,故疑蔡与惠盟,故以名赴隐也。同盟称名,则两君相知。君既知之,则国内皆知。故彼父虽薨,得以名赴彼子,以此名学与彼父对称故也。若父与彼盟,彼君虽在,此子不得以其名赴,以此名未与彼君对称故也。



    辛亥,宿男卒。无传。元年,宋、鲁大夫盟于宿,宿与盟也。晋荀偃祷河,称齐、晋君名,然后自称名,知虽大夫出盟,亦当先称已君之名以启神明,故薨皆从身盟之例,当告以名也。传例曰:“赴以名,则亦书之,不然则否,辟不敏也”。今宿赴不以名,故亦不书名。诸例或发於始事,或发於后者,因宜有所异同,亦或丘明所得记注本末不能皆备故。○宿与音预,下“不与”同。祷,丁老反,或丁报反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元年”至“备故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於例,盟以国地,则地主与之。元年“盟于宿”,知宿与盟也。鲁、宋俱是微人,宿君必不亲与,之宿亦大夫盟也。盟、祷虽异,俱是告神。荀偃之祷,先称君名,知大夫聚盟亦各称君名,臣盟既称君名,则君薨得以名赴。宿君之卒,宜以名赴鲁。今宿男不名,自不以名赴,非法不得也,故引僖二十三年传例以明之,言其赴不以名,虽知亦不得书也。“诸君不亲盟而以名赴鲁”,注云:“大夫盟於某者,义皆出此。”卫冀隆难杜云:“周人以讳事神,臣子何得以君之名告神?又荀偃祷河,一时之事耳,非正礼也,何得知大夫盟先称君名乎?”杜必为此解者,以讳事神,谓讳神之名以事其神,若祭祖而讳祖之类。山川之神尊於诸侯,故《尚书·武成》告名山川,云“有道周王发”,则荀偃祷河自称君名,於理何怪?杜云“诸例或发於始事,或发於后者”,若七年“滕侯卒”,传曰:“凡诸侯同盟,於是称名。”及桓二年“公至自唐”,凡公行,告于宗庙,是“或发於始事”也。宣四年“凡弑君称君”,及僖二十六年“凡师能左右之曰以”,是“或发於后”也。云“因宜有所异同”者,宣四年“郑公子归生弑君”,嫌归生无罪,及宣五年“高固来逆叔姬”,嫌“见逼成昏”,故传因以明之是也。云“亦或丘明所得记注本末不能皆备”者,但杜又自疑,以为诸例皆应从始事而发,在后发者,以记注周公旧凡不系於始事,系於后事,丘明作传因记注所系,遂以发之。如杜此言,则周公旧凡於记注之文,散在诸事。丘明作传,因记注之文发例,故或先或后也。



    秋,七月,庚午,宋公、齐侯、卫侯盟于瓦屋。齐侯尊宋,使主会,故宋公序齐上。瓦屋,周地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齐侯”至“周地”。正义曰:《春秋》之例,国以大小为序。《外传·郑语》云:“齐庄、僖於是乎小伯。”此齐侯即僖公也。此盟平宋、卫也。齐为会主,则齐宜在上。今宋在齐上,故特解之,由宋敬齐侯与卫先遇,故齐侯尊宋使为会主。瓦屋既阙,知是周地者,以其会于温,盟于瓦屋,会、盟不得相远,温是周地,知瓦屋亦周地也。



    八月,葬蔡宣公。无传。三月而葬,速。



    九月辛卯,公及莒人盟于浮来。莒人,微者,不嫌敌公侯,故直称公,例在僖二十九年。浮来,纪邑。东莞县北有邳乡,邳乡西有公来山,号曰邳来间。○邳,蒲悲反。间如字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莒人”至“来间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僖二十九年公会王子虎及诸侯之卿,盟于翟泉,没“公”不言,贬卿称“人”,直言会某人某人。传曰:“卿不书,罪之也。在礼,卿不会公侯,会伯子男可也。”此莒人乃对会公侯,故解之,莒是小国,卿当称“人”,非贬辞也。微者不嫌能敌公侯,故直称公也。



    螟。无传。为灾。



    冬,十有二月,无骇卒。公不与小敛,故不书日。卒而后赐族,故不书氏。○敛,力验反。



    【传】八年春,齐侯将平宋、卫,(平宋、卫於郑。)有会期。宋公以币请於卫,请先相见,(宋敬齐命。)卫侯许之,故遇于犬丘。(犬丘,垂也。地有两名。)



    [疏]注“犬丘”至“两名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地有两名,新旧改易者,传则言实以明之。若二名俱存者,传则错经以见之。此犬丘与垂两名俱存,故传不言实。《释例》曰:“若一地二名,当时并存,则直两文互见,黑壤、犬丘、时来之属是也。犹卿大夫名氏互见,非例也。”



    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,以泰山之祊易许田。三月,郑伯使宛来归祊,不祀泰山也。成王营王城,有迁都之志,故赐周公许田,以为鲁国朝宿之邑,后世因而立周公别庙焉。郑桓公,周宣王之母弟,封郑,有助祭泰山汤沐之邑在祊。郑以天子不能复巡狩,故欲以祊易许田,各从本国所近之宜。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,故云巳废泰山之祀,而欲为鲁祀周公,孙辞以有求也。许田,近许之田。○泰山,如字,东岳。能复,扶又反。守,手又反。近,附近之近,下同,又如字。欲为,于伪反,下为鲁同。



    [疏]注“成王”至“之田”。



    ○正义曰:成王营邑於洛,以为居土之中,贡赋路均,将於洛邑受朝。许田近於王城,故赐周公许田,以为鲁国朝宿之邑。《诗·鲁颂》曰:“居常与许,复周公之宇。”是周公得许田也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许田者何?鲁朝宿之邑也。”是许田为鲁朝宿之邑。郑请易许田而求祀周公,故知后世因在许田之中而立周公别庙焉。郑桓公以周宣王之母弟,故於泰山之下亦受祊田,以为汤沐之邑。祊邑内亦有郑先君别庙。此时周室既衰,王不巡守。郑以天子不复巡守,则泰山之祀既废,祊无所用,故欲以祊易许。许田近郑,祊田近鲁,各从本国所近之宜也。鲁以许田奉周公之祀,易其田则废其祀。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,虑将不许,云巳废泰山之祀,而欲为鲁祀周公。言郑得许田,周公之祀不绝也。云巳废泰山之祀者,谓天子不复巡守,郑家巳废此助祭泰山祭祀之事,无所祭祀,故欲为鲁祀周公。其实废来巳久,今始云巳废者,欲为鲁祀周公,故云巳废耳。方便逊辞,以求於鲁也。定四年祝佗言康叔之受分物云:“取於有阎之土以共王职,取於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。”有阎之土,犹鲁之许田也。相土之东都,犹郑之祊邑也。郑近京师,无假朝宿。鲁近泰山,不须汤沐。各受其一。卫以道路并远,故两皆有之。《礼记·王制》曰:“方伯为朝天子,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。”然则朝宿之邑亦名汤沐。但向京师,主为朝王。从王巡守,主为助祭。祭必沐浴,随事立名,朝宿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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